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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存明与马增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存明,马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存明,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马增强,男,回族,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陈存明申请执行马增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增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0元、执行费52.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满  都  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