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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衡阳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元久、李红燕、苏铮、周玉海、李锐、罗群、湖南森泰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保2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申请人衡阳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元久、李红燕、苏铮、周玉海、李锐、罗群、湖南森泰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湘0406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广发银行账户;湖南森泰电气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苏元久中国银行账户;衡阳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苏铮中国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周玉海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账户;罗群中国银行账户;李锐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