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玉书与王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书,王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306号申请人王玉书,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王超,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王玉书申请认定王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玉书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超于2016年11月7日因脑疝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呈昏迷状态,偶尔自动睁眼,气管切开,留置胃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故请求依法宣告王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超于2016年11月7日因脑疝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呈昏迷状态,偶尔自动睁眼,气管切开,留置胃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审理中,经申请人王玉书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王超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和评定。2017年8月16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超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书申请宣告王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