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春图与张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图,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贾春图,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张财,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珲春市春。本院在执行贾春图与张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春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道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