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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春图与张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图,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贾春图,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张财,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珲春市春。本院在执行贾春图与张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春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道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