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朱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住甘肃省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某,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甘肃省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甘肃省天水市。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为何双方在2013年2月25日签订购房协议后,又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且在该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如何解约的事项的原因审查不明,为使本案能够妥善处理,本案重审时还应对朱某现居何处尽可能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力审判员 张小莉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