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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常文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常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82号申请人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以北开发六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文忠,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文忠(2015)棣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9018元,已执行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无大额存款,无房产、土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