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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鲍东民与吴四海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东民,吴四海,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鲍东民,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吴四海,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樊艳,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东民与吴四海,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吴四海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书 记 员  程华伟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