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鲍东民与吴四海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东民,吴四海,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鲍东民,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吴四海,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樊艳,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东民与吴四海,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吴四海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书 记 员 程华伟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