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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光宇与王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宇,王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748号原告:王光宇,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琪,曾用名王朋,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王光宇与被告王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光宇于2017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宇申请撤回对王琪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宇撤回对被告王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光宇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信 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