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7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日成共益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口科特乐织料有限公司、李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日成共益贸易有限公司,龙口科特乐织料有限公司,李敏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195号原告:上海日成共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熊谷和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力尔,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科特乐织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王新乐,执行董事。被告:李敏超,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日成共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科特乐织料有限公司、李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