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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裕海与余德新、谢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海,余德新,谢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裕海,公务员。被执行人:余德新,农民。被执行人:谢云峰,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裕海与被执行人余德新、谢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