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裕海与余德新、谢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海,余德新,谢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裕海,公务员。被执行人:余德新,农民。被执行人:谢云峰,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裕海与被执行人余德新、谢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