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金源寄卖行、夏正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源寄卖行,夏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43号申请人金源寄卖行被执行人夏正国。金源寄卖行与夏正国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正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金源寄卖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正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正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金源寄卖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正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源寄卖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