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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曾火元、江文凤、施志杰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火元,江文凤,施志杰,杨小娅,杨兴辉,郭妹秀,张孝林,陈观华,罗连玉,杨件成,刘勇兴,陈艳娟,林仙华,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曾火元,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江文凤,女,1990年0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施志杰,男,1991年0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杨小娅,女,1993年0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申请执行人:杨兴辉,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郭妹秀,女,1967年09月01日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孝林,男,1982年0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陈观华,男,1985年11月0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罗连玉,女,1969年04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杨件成,男,1993年05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申请执行人:刘勇兴,男,1986年11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陈艳娟,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林仙华,男,1985年01月0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及申请执行人江文凤等311人。被执行人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良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火元等311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火元等311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1执恢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君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