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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行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裴录与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裴录,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裴录,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刘挥,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上诉人白裴录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起诉人白裴录与文庙街道办、第三人玉成公司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行政诉讼纠纷一案,起诉人已于2015年7月6日向迎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裁定撤诉。撤诉后起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查,白裴录2015年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不给原告支付过渡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过渡费36720元。本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协议给付原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23.56万元,搬迁奖金8万元,并赔偿原告2万元。本案中,两次诉讼请求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都是要求政府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源生审判员  张翠萍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