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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奇学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184号被执行人:韩奇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租住文昌市。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琼9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二项判处:被告人韩奇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立案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奇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允贤审 判 员 何 旭审 判 员 周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XX明书 记 员 张 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