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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广诗与刘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诗,刘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702号原告:李广诗,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连庆,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广诗与被告刘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广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于被告刘连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诗提出撤诉申请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李广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诗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李广诗负担。审 判 长  孙延晓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傅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