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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疆新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地窝堡大排档与孙亚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新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地窝堡大排档,孙亚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地窝堡大排档(以下简称巴州地窝堡大排档)。住所地:库尔勒市。负责人:费德铭,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林,女,汉族,1962年11月19日生,无业,住库尔勒市。上诉人新疆新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地窝堡大排档与被上诉人孙亚林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巴州地窝堡大排档负责人费德铭,被上诉人孙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州地窝堡大排档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7)新280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就受理并审理了被上诉人的诉讼,故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孙亚林辩称: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并非劳动争议,且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4日出具欠条一份,已由劳动工资转换成债权转让关系,一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理此案,程序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原告孙亚林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资52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员工,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246元一直未付,于2017年6月4日出示欠条一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巴州地窝堡大排档辩称,拖欠原告工资属实,但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巴州地窝堡大排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需延期支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理应及时偿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新疆新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地窝堡大排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亚林劳动报酬5246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当中,被上诉人孙亚林提交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为证据请求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该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原审法院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纠纷受理不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就受理并审理该案,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疆新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地窝堡大排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艾尔肯·艾克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宝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