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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钟紫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钟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街道中兴中路7号10楼。法定代表人:袁锦祥,总经理。被执行人:钟紫彬,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紫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钟紫彬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街道中兴中路7号二楼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的运动器材等资产。后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评估上述房产。本院经摇珠确定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7年4月19日,该公司作出惠正资评报字(2017)第04013号资产评估报告:钟紫彬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街道中兴中路7号二楼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的运动器材等资产价值人民币59566元。收到上述评估报告后,本院即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紫彬邮寄了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钟紫彬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在报纸上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在异议期间,被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钟紫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上述被执行人钟紫彬名下资产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钟紫彬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街道中兴中路7号二楼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的运动器材等资产以评估价下调30%即人民币41697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震强审 判 员 张新建审 判 员 吴国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 宇书 记 员 魏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