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宏享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享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74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宏享,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宏享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布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宏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宏享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将其收购的位于邓州市高集乡袁庄村的48棵杨树砍伐。经邓州市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查:被砍伐林木全部为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7.3542立方米。案发后,胡宏享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宏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等人证实,有林业承包合同、邓州市林业局证明、现场勘查报告、照片、到案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宏享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宏享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宏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宏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