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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550号被执行人:胡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刑初20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光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胡光相当于1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倪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