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550号被执行人:胡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刑初20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光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胡光相当于1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倪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