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7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瑶诉被告王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瑶,王敏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576号原告:宋瑶委托代理人:李承效被告:王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瑶诉被告王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瑶撤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即3088元,由原告宋瑶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