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许波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55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波,男,生于1975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波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许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波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许波在工行四川省泸州市大山坪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01元、另一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1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波存款人民币12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洪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