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行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立杰因被宁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立杰,宁安市公安局,常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行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杰,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公安局,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古塔东街。法定代表人霍锋,局长。负责人耿立新,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宁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XX飞,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宁安市公安局海浪派出所副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照芬,,女,汉族,1952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上诉人高立杰因被上诉人宁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行初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立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立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立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春刚审 判 员 赵秀玲审 判 员 翟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博弘书 记 员 陈慧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