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大众与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众,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02民初4161号原告吴大众,男,1970年3月24日生。被告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荣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吴大众与被告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大众,被告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荣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欠原告吴大众借款人民币608859.2元,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支付50000元;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原告吴大众自愿放弃158859.2元。如被告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一笔未按约履行,原告吴大众可对诉讼请求中被告未支付部分的款项直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95元,由被告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