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彭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彭慧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778号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中后巷大宅门公寓1幢101室。主要负责人:邓建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良,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慧娟,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被告彭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慧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