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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德福、东莞市道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福,东莞市道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371号原告:何德福,男,生于1969年2月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东莞市道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高田坊莞温路南100号聚富商业中心B栋2楼209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宗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福诉被告东莞市道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福于2017年8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福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何德福承担。审判员  聂潇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