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特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顺忠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顺忠,楼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特602号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灵开,男,系该银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马顺忠,男,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住东阳市南市。被申请人:楼茶仙,女,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顺忠、楼茶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