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志阳、邱志祥等与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阳,邱志祥,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林菊珍,邱健中,邱健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33号原告:邱志阳,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邱志祥,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加拿大工人,住加拿大,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厦鑫花园大厦)7层70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9373339T。法定代表人:余庆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滨,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菊珍,女,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健中,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健宇,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盘,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志阳、邱志祥与被告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林菊珍、邱建中、邱健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志阳、邱志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邱志阳、邱志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志阳、邱志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为2230.5元;鉴定费8400元,均由邱志阳、邱志祥负担。审 判 长 江 彬人民陪审员 陈 美 珍人民陪审员 谢 友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琳婷(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