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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土庆与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土庆,刘付琼珍,许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956号原告:黄土庆,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教育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06191432。委托代理人:李文,男,住化州市。被告:刘付琼珍,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教育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09245449,在化州市人民医院工作。被告:许盛春,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197212292118,在化州市兰山卫生院工作。原告黄土庆诉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5日立案。原告黄土庆在接到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土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翁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