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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9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东与被申请人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7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东,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宁,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东与被申请人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397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宁在莱州高速路南十里收费站的工资1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海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397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宁在莱州高速路南十里收费站的工资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