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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765号原告:孟某,女,194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某2,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