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765号原告:孟某,女,194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霞,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某2,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