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盛旺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亭子桥,组织机构代码:76797690-6。法定代表人:盛树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793998-0。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联众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综合楼A座公寓-708,组织机构代码:09781089-3。法定代表人:王秀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86437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