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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成清、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清,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3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余成清,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05192057B。法定代表人:潘伟中,董事长。永安市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林启清、余成清、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1297.5元,由林启清、余成清、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林启清、余成清、永安市���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林启清、余成清、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启清、余成清、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林启清、余成清、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