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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财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晶晶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准许撤回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晶晶,湖南精骋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财保字第8号申请人彭晶晶,女,汉族,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栋***号。身份证号:430626199304210021.委托代理人彭卧龙,男,系彭晶晶之父。被申请人湖南精骋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工业园伍市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意斌申请人彭晶晶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精骋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湖南精骋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彭晶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彭晶晶的诉前保全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本��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晶晶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52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田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