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军、代春林、杨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军,代春林,杨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787号之二原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新平镇。法定代表人:杨晓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厚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魏国军,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远娥,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春林,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浩,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军、代春林、杨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毅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