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文童、方正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童,方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毛文童。被执行人方正光。申请执行人毛文童与被执行人方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实被执行人方正光现有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房屋一套(产权证权号:×××××××),已在立案标的(30,000元)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正光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罚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30,000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方正光名下现有房产价值远远大于立案标的,一时难以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毛文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佳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