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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真真、陈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真真,陈光辉,巩秋丽,孙科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45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淮河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周真真,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光辉,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周真真之夫。被告:巩秋丽,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孙科研,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巩秋丽之夫。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真真、陈光辉、巩秋丽、孙科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崔广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