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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留亚与平庆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留亚,平庆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6021号原告:朱留亚,女,196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被告:平庆顶,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负责人:宣义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留亚诉被告平庆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留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留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留亚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朱留亚预交),由朱留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珅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