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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志新与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新,李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148号申请人:贾志新,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李永新,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志新与被申请人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志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新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贾志新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贾志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新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冻结期间被申请人李永新不得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友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