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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颖华、林雄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颖华,林雄传,薛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吴颖华,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雄传,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薛美红,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吴颖华与被执行人林雄传、薛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3700元及利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梓熊审判员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