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旭闻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315号原告:张旭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何彬。原告张旭闻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旭闻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