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秦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秦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严静,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成,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静,该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街。法定代表人:陈委,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阆中市阆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晓云。被执行人:秦玉明,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秦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信息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的房屋和位于阆中市的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已经查封,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