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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人电力有限公司、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召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华人电力有限公司,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召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三路49号。法定代表人:谢召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潘县小河乡丰河村。法定代表人:侯智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涛,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芦花经营所果园内。法定代表人:谢召怀,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召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人电力有限公司、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召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0.00元,减半收取为16800.00元,由上诉人成都济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成香审判员  刘育兰审判员  罗晓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