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吴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吴光雄,冯光锐,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薛旺清,华康(福建)商贸有限公司,黄义华,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进雄,薛丽琴,赖慧铃,赵莲华,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负责人卓建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光雄,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冯光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冯光锐。被执行人薛旺清,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华康(福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薛旺清。被执行人黄义华,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谢丛玉。被执行人林进雄,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薛丽琴,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赖慧铃,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赵莲华,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缪增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光雄、冯光锐、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薛旺清、华康(福建)商贸有限公司、黄义华、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进雄、薛丽琴、赖慧铃、赵莲华、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的厦仲裁字[2016]第4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锐亨商贸有限公司、华康(福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莲华等的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均在泉州市洛江区,应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430号裁决书指定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