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19963050-0。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友明,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马山县,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24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赖友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赖友明立即履行(2016)桂0124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赖友明在马山县××中学街有房产,本院已对赖友明与蓝代辉共有的位于马山县××中学街552号房产予以查封,所查封的房产暂不能变现本案执行标的,目前被执行人赖友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赖友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赖友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枝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