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水莲与长沙市雨花区星都足浴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水莲,长沙市雨花区星都足浴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108号原告:尹水莲,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株洲县。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星都足浴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古潭桃花商住楼二楼。经营者:王琼,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水莲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星都足浴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星都足浴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1日通知原告尹水莲收到缴纳公告费费用通知5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原告王国钧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本院邮寄的缴纳公告费费用通知,但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尹水莲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水莲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