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群峰申请执行靖江市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峰,靖江市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279号申请人胡群峰,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生,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刘波,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海兵,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靖江市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417号,组织机构代码:557147915。法定代表人:赵贵祥。本院在执行胡群峰申请执行靖江市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除工商登记外,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顺红审判员 张 恩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桂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