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栾福林、青岛华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福林,青岛华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栾福林,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华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兴路6号A-3室,组织机构代码:MA3C4U6X-5。法定代表人谢升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栾福林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20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20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华华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