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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军、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保50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2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业已生效,经查询,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号中商广场1幢323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45380元);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