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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祥明、马宝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曦,曾祥明,马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陈曦,男,1958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曾祥明,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宝兰,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祥明、马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曾祥明、马宝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祥明、马宝兰的银行存款20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