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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547号原告李某甲,男.原告李某乙,男.被告李某丙,男.本院在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月 来自: